

公告: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入山許可文件,不適用於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,請欲進入保留區民眾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。 |
發佈日期:2014-12-15 發佈單位:林保科 |
近來發現有民眾誤會持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入山許可文件,即可進入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之情形,說明如下: 1.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特此說明,依據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84條暨「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」規定,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。 2.本府依前述法律規定程序,業於101年1月20日指定公告「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」,為其主管機關,凡欲進入保留區相關團體,依規定需向本府(主管機關)提出申請,經審查合格者,核予該團體核准進入文件,審查不通過者,則不得進入;違者,依同法第98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 3.綜上所陳,凡欲進入「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」區域範圍者,經本府(主管機關)審查通過,並取得許可進入文件,始完成自然保留區進入申請程序。倘非按前開規定程序辦理者,或持有其他非本府(主管機關)核發之許可進入文件(如:警政署入山證),皆屬無效許可書件,依法不得進入,敬請依規定辦理。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