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本保留區為保育高自然度的海岸帶、稀有動植物棲息環境、地質地形景觀與古道遺跡為目的,位於自然保留區的土地,除了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外,禁止下列工程、設施與行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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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非經營管理保留區之工程、設施。 (2) 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。 (3) 攜入非本自然保留區原有之動植物。 (4) 採集標本。 (5) 在自然保留區內喧鬧或干擾野生生物。 (6) 於植物、岩石及標示上另加文字、圖形或色帶等標示。 (7) 擅自進入指定地點以外之區域。 (8) 污染環境,丟棄廢棄物。 (9) 其他破壞或改變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。 (10)任意焚燒竹木花草,任意丟擲或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保護區環境之行為。 (11)新設或改變整修各種建築物、堆積物、溝渠、池塘、林木及變更地面高低改變地形、地貌之工程。 (12)其他主管機關管制事項。 (13)不得露營、野炊、施放煙火等。 |
